武漢旺客酒店家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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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精神 敢為人先,拼搏進取 執著努力,務實求新,精益求精,科學和諧 企業地址 中山市橫欄鎮新茂工業區康龍四路15號九柔家居 經營范圍 法定代表人鐘英明,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家居用品、照明燈具、家具、建筑裝飾材料、門制品、床上用品、工藝品、家用電器、陶瓷、電子產品、金屬制品、衛浴設備;軟件開發;企業管理信息咨詢;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室內外裝飾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建筑業等。
公司產品 現代簡約鐵藝燈飾:本著“以人為本,用心創造”的企業宗旨,發揚歐美流行時尚經典,推崇歐美現代簡約燈飾的風格,企業秉承“從距離中尋求接近、在創造中追尋完美”的經營理念,體現產品的適用,簡約、現代、藝術、時尚的個性特點。
公司除了生產家居照明,每年都要承接大量的工程訂單, 為賓館、酒店定做歐美風格和中式風格的鐵藝燈具。
中山市橫欄鎮駿成燈飾廠,成立于2012年,坐落在中山市橫欄鎮,毗鄰有“中國燈飾之都”之稱的中山古鎮,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是一家專業生產田園風格鐵藝水晶燈、鐵藝花草燈的廠家,具有專業的設計水準,精湛的生產技術,規范的生產管理,燈飾產品匯聚歐美風格,集藝術觀賞、裝飾效果為一體,具有高貴、典雅、雍容、華貴之品味。
公司介紹 中山市橫欄鎮駿成燈飾廠,成立于2012年,坐落在中山市橫欄鎮,毗鄰有“中國燈飾之都”之稱的中山古鎮,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是一家專業生產田園風格鐵藝水晶燈、鐵藝花草燈的廠家,具有專業的設計水準,精湛的生產技術,規范的生產管理,燈飾產品匯聚歐美風格,集藝術觀賞、裝飾效果為一體,具有高貴、典雅、雍容、華貴之品味。
經營范圍 力天照明LED燈具產品涉及建筑照明,家居照明,商業照明,工廠照明,辦公照明等領域。
包括了LED筒燈,LED天花燈,LED投光燈,LED工礦燈,LED軌道燈,LED日光燈等系列。
產品應用 泛應用于賓館、酒店、衛浴板材、透光家具、娛樂場所、透光幕墻、透光吧臺、透光藝術品、電視背景墻、衛生間隔斷、淋浴房隔斷、室內隔斷與吊頂等裝飾及裝潢 人才理念 公司一貫堅持“以人為本”的人才理念,規范人力資源管理, 把人力作為企業發展的資本,進行持續開發,形成連續性的人才梯隊,將人才作為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具有倍增放大效應的資本。
企業文化 核心價值觀:創新、責任、速度 用人理念:不求無過,不得無功,德才兼備,以德優先 團隊理念:友愛、協作、共同成長
廣東鉅豪照明 是一家產品品種多元化的大型照明燈飾企業,坐落于中國燈都商圈的中山市橫欄鎮,公司創立于1998年,經過10余年的蓬勃發展,已成為照明燈飾行業的佼佼者。
作為一家專業的照明企業,鉅豪照明產品被眾多知名酒店所選擇。
其中包括,北京全聚德,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北京萬達索菲特大飯店,三亞凱賓斯基度假酒店,大中華深圳喜來登酒店,包頭香格里拉大酒店。
歷史 1998年,鉅豪創立于廣東東莞市。
2001年,鉅豪遷址至中山市橫欄鎮,與中國燈都古鎮相連。
2004年,開始醞釀走特許專賣之路,采用特許專賣店的經營模式,專賣體系初具雛形。
2007年,鉅豪百畝工業園也于橫欄鎮奠基、并開始興建。
已有70000平方米投入使用。
產品涵蓋了藝術燈飾、家居照明、商業照明、電工開關、現代水晶燈、傳統金色水晶燈、古典燈與電子光源等領域。
同年 ,首次聘請藝人范冰冰作為品牌形象代言人。
高效的研發團隊是產品力提升的必要保障,各大品類綜合完善的推出是這支隊伍能力的體現。
龐大的產品矩陣,適應不同地域、不同群體的需求。
鉅豪在歐洲、美洲、亞洲有長期的貿易合作伙伴,在國內擁有一流的營銷網絡,網點覆蓋了全國大部分地、市、縣。
主導產品先后通過了ISO9001質量認證體系,以及TUV、GS、SGS CE、RoHS、UL、3C、節能認證等認證,2006年榮獲國家免檢產品稱號。
秉承“為了好 要更好”的發展理念,以“光健康專家”為己任,全體鉅豪人將銳意進取,奮發向上,為成為一流的企業而不懈努力。
廣東鉅豪燈飾銷售有全國各地的專門店2000多家和互聯網銷售。
互聯網銷售主要有百度有啊---廣東鉅豪燈飾;淘寶網旗艦店鉅豪旗艦店,兩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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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橫欄鎮顏彩照明燈具廠,成立時間是2003年,總部地點是中山市。
主要經營 泛光燈;投射燈;景觀燈;碼頭、橋梁燈具;兩極電源插頭 公司簡介中山市橫欄鎮顏彩照明燈具廠,2003年在廣州創辦,2009年遷移中山.坐落于著名的燈飾生產基地—中山市橫欄鎮,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高科技企業。
穩定的產品質量是我們發展的動力,無限的奮斗精神可以超越一切。
LED產品的應用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以及無限的潛力。
我們會一直以飽滿的熱情為客戶提供最廣泛的高品質照明產品及最全面的專業照明解決方案和技術支持,傾力成為您的亮化照明專家。
我們廠主要生產的產品有:LED數碼管、LED護欄管、LED大功率洗墻燈、LED大功率投光燈、LED彩虹燈帶、LED酒巴燈、LED點光源、LED水底燈、LED地埋燈、LED流星管、LED日光燈、LED投射燈、LED地磚、LED跑馬燈帶、LED星星燈、LED大功率/小功率燈具、光纖等產品。
以優質的產品、良好的信譽贏得廣大客戶的信懶與支持。
公司產品具有顏色艷麗、安全耐用、性能穩定、耗電量少、安裝簡易等優點.產品暢銷國內外,并承接大樓輪廓、城市、道路、夜景工程及園林景觀工程等設計和施工。
廣泛用于橋梁、廣場、大廈、高速公路、園林小區、酒店、娛樂城等室內外裝飾。
燈光以其亮麗,新穎的色彩,款式多樣化和周到的服務贏得了廣大客戶的稱贊和信賴。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訴肖信桂勞動爭議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自認、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4MA4ULU1049。
投資人:肖朋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燕紅,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勞動仲裁請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雙倍工資92169元、經濟補償16985元。
勞動仲裁結果: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肖信桂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駁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請求。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肖信桂承擔。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職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職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擔任油面師傅,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實行保底計件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以現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資。
肖信桂已收取在職期間的全部工資。
肖信桂在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期間,與徒弟肖智暉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由吳鵬變更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沒有為肖信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收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雙方舉證情況如下: 一、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2、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中國郵政快遞單(10xxx62618)及物流查詢。
3、求職表。
4、離職申請表。
5、3月-8月應發工資。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證據: 1、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2、2016年3月-8月車間計件單(油漆)復印件。
澳升驗收單。
入職表復印件。
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
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工資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肖信桂認為其實行計件工資,保底9000元/月;其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計工資數額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領取工資后兩人平分;每月領取工資需要簽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資通過現金發放,7月、8月工資通過轉賬的方式發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驗收單第三聯、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實行計件工資,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領取工資需要簽收,但肖信桂一直沒有簽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資數額詳見其提交的應發工資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資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中的5000元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的剩余部分與7月、8月工資一起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中沒有肖信桂的簽名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簽名確認。
肖信桂認為每月發放工資前,肖朋文會拿車間計件單給他核對,原件由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存檔;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簽名,是因為核對后發放現金;7月、8月的車間計件單核對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因此肖朋文就沒有簽名;7月、8月的工資條是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發放工資時給他的;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9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費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釋與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與驗收單的第三聯相對應,可形成證據鏈。
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根據上述規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認定肖信桂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計應收工資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認上述工資包含了徒弟肖智暉的勞動所得,兩人平均分配。
通常師傅所占的工資比例應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見于已不利,加上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肖智暉的工作量以及兩人在工資中所占的具體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計算肖信桂與肖智暉的工資,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應收工資分別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進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與肖信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開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雙方認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在離職申請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取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因此雙方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其無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求職表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本院對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及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 駁回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免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管燕華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吳鳳俠